2008年9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提醒
“十一”到普陀山旅游要注意这些新规定
张明华

  从10月1日起,《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下简称 《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普陀山风景区海岸沙滩、岩石岛屿、地形地貌、水体、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建筑、文物古迹、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游客前往普陀山旅游将要注意哪些新的问题?风景区内的居民及经营者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据悉,该条例的禁止规定多达二十余项。其中和游客密切相关的是:禁止危害文物安全,改变文物原状和周边环境;禁止刻划涂写等故意损坏文物古迹的行为;禁止擅自捕猎野生动物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损毁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不得擅自在佛教放生池塘捕捞水生动物等。
  和风景区内居民和经营者有关的是:风景区内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仓库、堆场;风景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普陀山前山、中山、佛顶山及其他核心景区内,禁止违反规划新建、扩建各类休养所(院)、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度假村、商业用房、歌舞厅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禁止随意丢弃废物;禁止强行向游客提供服务或兜售商品;禁止假冒僧尼从事宗教活动或者募化活动;不能在核心景区和居民小区饲养家畜家禽;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自行车也不得在普陀山、洛迦山上行驶。